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对于集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