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做出预测。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预测意见、主要依据及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信息。收到书面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