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有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人民武装部是人民武装工作的基层领导机构,其体制变更、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人民武装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撤销、合并人民武装部,不得裁减人民武装部编制员额。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