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宁夏军区、军分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地区的人民武装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军事机关开展人民武装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