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本单位民兵、预备役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费开支计划,以保障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国防动员委员会举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负担解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