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