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