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费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列入预算。价格鉴定机构和办案机关不得向涉案财产当事人收取价格鉴定费。其他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费用,由价格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收取。价格鉴定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