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