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