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利用和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