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需要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倒卖牟利。禁止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