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