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及其收集档案的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