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各单位的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