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太湖水环境的意识。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鼓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太湖水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