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