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太湖水污染危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