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擅自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