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根据太湖流域水质保护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