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省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太湖流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