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