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发展林果业;(二)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三)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