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