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破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