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