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以及处理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