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放射性废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交由省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集中收贮,不得自行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