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放射性废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交由省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集中收贮,不得自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