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列入国家控制名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从国外、境外转移到本省处理、处置,防止污染转移。对于因特殊需要须进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或者进行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审批、报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