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良性循环。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破坏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