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林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