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