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和采石、取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