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限期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