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