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