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免疫第九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三)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近三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