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由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拟订方案,征得延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延安革命遗址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延安革命遗址标志说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