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延安革命遗址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延安革命遗址及其地形地貌定期观察、监测,将有关情况载入档案;发现险情,应当及时抢救。对延安革命遗址的修缮、重建情况以及相关环境的改变,应当做出文字记录,绘出图纸,列入档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