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