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