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