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学校、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帮教矫治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