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毁坏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衍地区标志或设施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