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