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实施办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成绩显著,或者连续五年未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资源的自然保护区、禁猎区;(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三)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四)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