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实施办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成绩显著,或者连续五年未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资源的自然保护区、禁猎区;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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