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狩猎。

在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以及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禁猎地区,禁止狩猎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