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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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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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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