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十五条已修改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让。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