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